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内容简介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最新版)》内容简介:现代社会生活复杂,交易频繁,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因此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常须他人辅助从事一定的工作,尤其自现代企业兴起以后,雇用他人从事企业活动,更属必要。然而,于此即产生了一个问题:若受雇人于执行职务之际,不法侵害他人法益时,应由何人负担赔偿责任?纯从理论言,损害的发生,既系基于受雇人的行为,则被害人只能对受雇人请求赔偿。但受雇人资力通常较为薄弱,向其请求,恐将有名无实。再者,雇用人因雇用他人扩张其活动,其责任范围亦应随之而扩大。基此理由,现代国家莫不规定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雇用人就其受雇人因执行职务所加于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固为现代法律发展的共同趋势,但关于雇用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殊不一致。就“民法”第188条规定与他国及地区立法例比较观察,其内容亦诸多不同之处,可谓别具风格。然异同何在,现行法的特色如何,立法政策是否妥当?实值注意。雇用人侵权责任,无论就理论与实务而言,在现代法律生活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借比较法上之分析,讨论诸此问题,并阐释“现行法”在解释适用上的疑义及困难,再以此为基础,说明在修改民法时,在立法政策上所应采取的原则。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湾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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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评论

  • 饿师兄
    终究是散乱的论文,读起来并没有一气呵成的体系感。但每一篇文章都体会到王泽鉴先生精致的论述技巧,须学习之。08-05
  • 星空与大地
    3.3 9/17 看老王的书也看得不少了,现在终于看出了那么点味道来,终于不再觉得那么的艰深晦涩了。这次有了一个新体会:感觉台湾的民法学还是非常重视解释论的,德日等国家似乎也是如此。相比之下,大陆的民法学则更加重视立法论,而解释论则稍弱一些。每当法律有一些和现实不协调的地方时,其它地方可能会重点考虑怎样把法律解释出想要的结果。而大陆可能就是想着怎样说服立法者改法律。我想,也许这跟不同地方所处法治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关系。之前我们在积极编纂民法典,所以立法论会比较兴旺发达,而现在民法典已经出台,我们未来会从以立法论为主走向以解释论为主吗?让我们拭目以待07-10
  • 刀锋
    果然是博大精深!一个动产买卖期待权,愣是写了近万字!05-29
  • 钟维辉
    比之前几部多懂些什么了。01-22
  • 雏鸣
    大师之作,引发我之深度思考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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