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以中国传统法律为例,尝试对韦伯提出批判:在社会学方法论上,指出了他的比较法律社会学里二元对立式的理念型比较的局限;在实质社会学分析上,立基在全球最近对清代法律与司法审判的丰硕研究成果,说明了韦伯对中国传统法律与司法审判的看法的误解与限制。《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由林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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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评论

  • 竹樵
    记录一下论点1.韦伯的形式·理性与实质·非理性的二分法忽略了实践的复杂性来换取理论的融洽,导致在理解中国传统法律上出现了问题(lai junnan);2.中国法并非缺少控制,反而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活动,由此并非是非理性的(这里的案例样本可能有问题,如果作者参考的是龙筋凤髓校注的话可能有不一样的结论);3.中国法是礼法调和的,因此不是不理性的。10-17
  • Haru_D
    少见的能讲清楚韦伯的研究,真的好可惜去世太早了08-28
  • cal
    能看得出作者在阐释上的良苦用心,不像一些掉书袋的著作。批判上还是稍显单薄,但还是很有方法意义上的启发性。中国古代社会实质不正当统治与形式治理既彼且此,这有虽别于西方社会的实质正当与形式治理,但愚以为中国古代社会仍旧没有逃脱了二元对立魔咒——形式治理始终是实质统治的婢女,是为了实质的形式而别于西方为了形式的形式,即本质上是实质的。一言以蔽之,我们在不正当实质统治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实质——非理性),西方人则在正当的实质中发明了形式官僚(形式——理性)。05-05
  • 小鸭软糖
    林端对韦伯的二元对立方法论批判很精彩,但自身关于“中国法律的多值逻辑”论证稍显不足,尤其是神判这一部分的论述,林端把神判的地位抬到与正式审判与非正式调解相同的层面,但只引康豹“斩鸡头”、孔飞力“告阴状”两例,似乎没有说服力。01-09
  • 小强RUC
    对韦伯关于中国法律的论述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形式非理性面向。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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