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作者认为,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是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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