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后果主义位道德冲突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原则。后果主义理论将行为的后果作为评价道德行为正确性的专享因素。如果一个行为能够比另外一个行为产生更好的后果,那么行为者就应该去实行前一个行为。这样,如果行为者面临一个道德冲突,他必须在相互冲突的两个选项之间做出选择。那么后果主义认为行为者应当选择那个产生更好后果的行为,如果选项是两个以上,那么他应当实行那个产生优选后果的行为。本文将行为后果主义确定为后果主义的标准形式,一方面是因为它体现了后果主义理论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是因为文本要处理的严苛性问题基本上与行为后果主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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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评论

  • 项平
    3.5,事情忙拖了好几天才读完。一种研究是“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另一种则叫蚕宝宝经销商。而本书是两者都不愿做,但还是做了后者。先解题,呈现supererogatory、autonomy概念,而后一条潜在脉络,是康德伦理学传统与功利主义的互动。但全书应该没打算直接给这个语境更多笔墨,这让第四章有点水(Hursthouse,2002;Slote,1995;Swanton,2005),做个综述来过渡。亚氏aretê也被读得很小气,习惯古典叙事的读者肯定要失望了。前三章笔记见豆瓣。到后面,Schffler的混合理论真成了磨刀石,作者把Murphy区分遵守界限的集体行善原则、Slote的次最佳等等,都拿来磨一磨,很快就能一眼看出哪些概念扩大了,哪些东西模糊。但这种比较是否solid,仍待商榷。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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