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格奥尔格·耶利内克(1851-1911)德国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法律实证主义的重要批判者之一。曾在维也纳大学、海德堡大学与莱比锡大学学习哲学、历史与法律,获得哲学博士与法学博士学位。其在短暂的行政工作之后,开始在维也纳大学教授国家法与国际法。1889年,其因犹太出身而无法获得进一步升迁,不得不转向柏林,在那里获得教授职位,此后先后在巴塞尔、海德堡等地任教。1896年,荣膺普林斯顿大学名誉博士。其一生都在与19世纪后期主导德语公法学界的法律实证主义抗争,坚持在社会与政治中理解公法理论。其“伦理最低限度”的法律定义,及主观公权利体系对德国法学产生了持久影响。其代表作有《法的社会意义》、《主观公权利体系》、《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国家学通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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