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约翰•奥斯丁 (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1818—1825年从事律师职业,1826年被任命为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曾于1828—1832、1834年在伦敦大学和英国法学协会会所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其代表著作《法理学的范围》(1832、1863)和《法理学或者实证法哲学讲演录》(1863)均根据讲座内容整理而成。刘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已出版著译作品多部。

内容简介

《法理学的范围》作者约翰•奥斯丁被誉为“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亦是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其法律思想和理念集中体现在《法理学的范围》一书中。《法理学的范围》的出现,导引了影响深远的分析法学的浮出。这一文本,是纲领性、旗帜性的文献。即使是在今日,我们也依然需要重新关注、阅读、解释和回应这一文本所提出的观念和问题。

约翰•奥斯丁 (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法学家,“现代英国法理学之父”,法律实证主义创始人之一;1818—1825年从事律师职业,1826年被任命为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曾于1828—1832、1834年在伦敦大学和英国法学协会会所开设法理学系列讲座。其代表著作《法理学的范围》(1832、1863)和《法理学或者实证法哲学讲演录》(1863)均根据讲座内容整理而成。

刘星,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访问学者。已出版著译作品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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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评论

  • HendersonYy
    奥斯丁的理论很简单,这书也不是专门的著作,就是他老婆给他整理的演讲集。我还挺好奇为啥有人觉得难读。如果奥斯丁难读,那边沁,甚至往前的博丹的书还怎么读。这书几编讲的就是,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什么,神法是什么,自然法是什么,人法是什么,主权者是什么。读起来完全没有障碍啊。奥斯丁和后面那些哈特、拉兹、夏皮罗啥的最大的不同就是,他不是自由主义者,他不相信法治,他的法律需要主权者。如果你认为法律和主权者没有关系,那可以引入施密特的非常状态,奥斯丁的理论讨论的是正常状态下的主权者,施密特的理论讨论的是非常状态下的主权者。两者并不矛盾,这样,就可以得出结论:主权者的决断是法律存在与否的前提。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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