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被害人自我答责研究》在对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哲学根基和解释学根基讨论的基础上,全面考察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成立条件,廓清了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内涵、体系地位,并与相关概念范畴进行了区别(如被害人同意、被害人信条学、被害人自损等等)。被害人之所以自我答责,是因为从规范上看,被害人基于自己的任意,形成了“任意、行为与结果的统一体”,从而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实现不被允许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了国内外危险接受、自杀参与和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的相关判例和学说。在对这些判例和学说进行分析批判后,《被害人自我答责研究》主张用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来解决此类问题,因为在解决危险接受、自杀参与和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上,具有独特的理论优势,所得出的结论相对科学合理。并运用被害人自我答责原理,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马卫军,男,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在清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现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主持在研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一项(项目名称:风险社会背景下被害人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项目编号16BFX087),完成中国法学会一般项目一项(项目名称参与型犯罪归责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D033)。公开发表论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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