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内容简介

无论左派、右派还是中间立场的政治思想者,都难以摆脱他那充满悖论与危险的思想幽灵。

下载地址

豆瓣评论

  • G.D.
    写得出色,译得出色。施米特理论的核心概念并非直接铺陈,而是穿插在全书章节及部分需回溯到“政治的概念”及“政治的神学”之中。就宪法理论而言,其基础在第一、二章“绝对宪法-相对宪法“、”整体状态-具体状态”、“宪法-宪法律”之划分;第八章“制宪权”理论;第十七章第(4)、(5)节关于“同一性”的界定。读罢回想起国内国师门提起施米特时的言论,似乎以此便能为一切既有秩序辩护了,但斗胆问一句:可是读懂施米特对于宪法的法治国要素与政治要素二重结构的论证了? 04-11
  • heros
    老是把这本记成《宪政原理》。可能宪法核心就是那个东西,“宪法那么多条我咋能记住呢?!”,大家都识得的嘛。华莱士们叫违宪审查,我们叫合宪性审查。施密特那可是个人物,林来梵总是强调要警惕这位老哥,他说的不错。施密特开了一代新派,不知带了多少人的节奏。德棍们(不带贬义)应该要读一读这书,提高自己的姿势水平。03-19
  • 低端硬盘
    施密特对宪法核心概念的解说及其展开都非常流畅,足以展现其深厚的功底。在施密特的论述中,宪法和宪法律的区分,为拓开宪法的讨论范畴,并联结法律与政治提供了极佳的视角。宪法作为共同体根本的政治决断,不同于通过法律技术写入宪法的宪法律(较难的修改程序),永远无法通过简单的修法程序进行修改,因为政治共同体先于宪法而存在,其存在为宪法提供可能,而非相反的“契约”,并且宪法之成立也不可能取消或替代共同体(参见中特法理论)。这种存在主义式的宪法观(Qui iudicabit)为宪法提供了所有可能性,但正如康德对公法之公共性的理解,施密特也认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是仅存的法律保护作用之基准。(从而避免了某种先验的质料)在行文中,霍布斯、洛克、康德经常会成为理论展开的参照,尤其是康德,也可见康德理论的基准意义。04-11
  • 胡不归
    该书纵横捭阖,给人一种君临天下之感12-27
  • DPceo
    对各类学说百科全书式的论证,逻辑严密就如同理科生一般,比林来梵可读的多。06-28

猜你喜欢

大家都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