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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件怪事:马克思创造的所谓历史唯物主义,亦即社会现实的经济解释;对于我们这个时代的社会科学,包括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学派在内,发生过并且仍然在发生着的影响,远比其代表人物所觉察到的大得多。这件事实表现在下述这种广泛的趋势中:即对于社会现象,即使它们无疑地属于法律或道德的领域以内的,也拒绝作规范的解释。在社会科学家中间存在着一种倾向,硬把那些在伦理学上及法理学上认为是道德规范或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责任、权利的人的关系,归结为政治权力或经济权力的事实关系;把正当及不正当、公平及不公平等价值判断认为是可用个人心理学或社会心理学观察得到的事实的命题,而不是把它们解释为符合或不符合于一个事先假定有效的规范的判断。这是一个反规范的趋势,这种趋势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不愿意或不能够认识一个规范或一个规范秩序的特别意义。这个趋势以指斥任何规范的解释都是 "不科学的"的办法来替自己辩护。在近代法律科学中,这种企图用法律社会学来代替法理学的治学态度,特别重要。

  用反规范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乃是马克思主义一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一个主要因素。法律究竟是规范的体系还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问题对于根据正统马克思主义而发展起来的苏联法律理论,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的。这个法律理论就是那名叫共产主义的政治体系中的一个特有的部分。

  《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作者认为对共产主义法律理论的批判分析,不仅对科学的法理学有益,而且由于上述理由,对于一般的社会科学也是有益的。      

  《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下半部中所讨论的苏维埃法律理论,几乎完全是受政治的因素支配的。根据马克思的意识形态上层建筑的理论,苏维埃法律理论一开始就企图作为社会主义对资本主义斗争的思想武器。苏维埃的法律理论驯服地适应着苏联政府的每一个政策的改变。从以下对这个理论的考查中,可以看出那种不能从政治中解放出来的社会科学的可耻的没落。

  正当各个地方的国家权力不断加强的时候,我们必须十分认真地注意:苏联把科学沦为权力的仆从这件事,是由著名学者的领导而实现的。因此《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对苏维埃法律理论的研究,就可能只限于评论最著名的学者所主张的理论。由于这些学者的重要著作已经译成德文、法文、英文--只有通过这些翻译它们才取得国际地位--所以不懂俄文的《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作者能够与它们熟悉,而不必担心忽略他们理论中的任何重要之点。

  最后,《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作者想要尽可能地说清楚:他并不是在讨论共产主义的法律,而是在讨论应用或自以为应用共产主义原理的学者们所提出的法律一般理论。只有当苏联共产党政府的政策对共产主义法律理论有影响的时候,他才讨论到它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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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评论

  • Blade King
    对老马的批判:1.在规范性(包括意识形态)和社会性(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之间模拟两可;2.混淆法律与法律理论;3.混淆科学(纯粹)与政治;4.过渡时期法律的地位。但凯的批判路子太窄,除了逻辑和概念上的批判之外,就是从自己纯粹法的理论出发。不过老马的理论在国际法上确实有一定的困难。09-05
  • 末人
    凱老師批馬的路子太窄了,但橫掃蘇聯法學真是沒話講。09-03
  • 劈头士》睁木
    太棒了!能这么说吗,几乎像充满着幻想点子的小说~~以后还要再读几遍~~~介绍并批判了马-恩、列宁、斯图契卡、莱斯涅尔、巴舒坎尼斯、维辛斯基等人的国家和法律理论。对源头上的马恩理论批判最为详细,指出马恩的国家消失论的矛盾性,而关于矛盾,马恩则又以辩证法来解决。同时,马恩国家论中又体现出无政府主义的倾向。另记一则:P158,维辛斯基对于当时独裁者“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工作的最伟大的天才斯大林”令人作呕的谄媚和在学术上超过拜占庭主义的最恶劣形式的曲意奉承,是其法律体系的特点。12-16
  • 本意是好的
    书本身五星,这个校对太差了。前面就看到经典的“驴克斯在1937年写信给自己的父亲”,234页“缓冻的鸟托邦”……依照凯尔森的观点,康蜜主义的发绿只有两个结果:要么不得不滑向所谓的资产街机发绿理论要么就要否定发绿本身,但显然这两者都和驴克斯本身的论述以及现实状况不符合。此外还有个显著的特点是概念混淆,社会学意义上的锅架发绿意义上的锅架在康蜜主义law理论里被混为一谈。说起来,凯尔森评维辛斯基的话很适合当下:“对于当时发绿者令人作呕的谄媚在学术上超过拜占庭的最恶劣的形式的曲意奉承,是这个发绿科学的特点。”10-15
  • 异托邦
    建议本书添加副标题:我不接受。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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