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主观公法权利体系》编著者耶利内克。在帝国建立之后,在国家法文献的令人惊异的迅猛发展中,众多全面的、系统性的著作纷纷问世。帝国法,尤其是重要的成员国的国家法得到了多样和详尽的论述。人们或许会认为,公法学的发展早已终结,因为新的著作研究的只是细技末节的问题,或只在立法工作有了新的进展时才能有新的论述。然而,人们仅需概览系统性著作之外的专题著作就会发现,系统性著作的根基是何其薄弱。人们在将来的研究中必须致力于建立这些难以确立的基础,但不必否定一切已经取得的成果。如今,没有哪个法学的学科根基比公法学的根基更不确定了。在一些关于具体问题的研究中,这一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人们需要对基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而这些问题一般应由针对整个领域的系统性研究解决。因此,公法学的持续发展,在如今比在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针对具体问题的、富有成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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