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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7月1日第一部刑法典公布,已经快十七个年头过去 。今年10月1日,进行了大范围技术性修改的新刑法典生效。在这十七年里,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回顾1949年以来中国刑法的发展,也许只有以此为专业者才会体会 到个中的感慨。
这个感受带来冲击最大的,应该是生活在承前启后之中的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这并不仅仅因为张志新这样两代人的遭遇是这一些高考生当时选择法律专业甚至刑法学的一个动机;更是因为,对文化大革命有亲身体验或直接感受的刑法学者,是应当最能够切身体会到刑法的实质含义的。对于今天年轻一代的刑法学者来说,尽管他们能用比我们更熟悉的文革语言妙语连珠地讥讽当年的荒唐,但其中的代价与艰难,还不是那么直接和切身的。从这种意义上讲,面对发展中的中国社会,我们比任何一代刑法学者更有反思的责任: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那一切?我们在今天的刑法理论中应当怎样说明那一切?我们是不是有责任,在我们的理论认识范围与能力内为防止这一切作出努力?对于我们无法改变 的过去,我们这一代刑法学者也许没有直接的责任,但是,在今天的刑法理论中说明这一切的原因并在理论上彻底排除可能使这一切再一次发生的合理性基础或者理论根据,却是我们当然的工作内容。这是中国历史给予我们刑法理论研究的一个自然出发点。这个出发点恰恰是与现代刑法的本质与核心一致的。其实,这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幸运。
李海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士、硕士,后在后在德国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德国某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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