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話有不言齋主人
    部分阅读(宋-清)。基本围绕法律规定和实践层面如何处理“绝户”财产的问题,主要对话滋贺秀三、仁井田陞(对读柏清韵可以补足元代的一些问题),认为:宋代没有所谓的女儿可以承继一半家产的法律规定,从宋到清女儿、寡妇财产继承权利的变化发生在承祧的领域,是对唐律的回归(父系族人的继承权以及立继或命继的权利)和一系列变更(突破五服与控制户籍)。宋代作为一个例外,对绝户财产控制的程度与它自己的财政需求有关。06-20
  • 退桥
    颇为精彩,既细致地梳理了法律的变化,也将妇女权利放在时代语境和社会实践中予以解读,可谓新见叠出,矫正了滋贺笔下静态的恒常的图景,同时犀利地指出在国民党以男女平等为宗旨的法律下,妇女享有的权利并不比过去更多。08-28
  • 列尼维查
    很有启发,特别是关于民国法律中“家产”概念消失的分析。显然,支配继承制度的逻辑在法律文本和民间特别是乡村实践层面一直存在非常强的紧张。(其实现在农村代际间财产传递不还是宗祧继承的逻辑么10-14
  • 假日不多
    化繁為簡的能力和環環相扣的邏輯,真正勾畫出了判決和立法過程的動態圖景。研究歷史,想像力真的很重要啊!好書好書(才知道她和黃宗智是一家的,好牛)10-28
  • 今石君
    思路清晰,观点独特,今大多类似硕博论,几抄此06-13
  • Gus
    从有趣的角度管窥妇女生活变迁02-25
  • 日日和猫好
    开创性的画框架类型书,拿到手有点薄,史料和具体观点都有可以商榷成论文的价值,仁井田陞跟滋贺秀三的观点争议挺好的。宋代部分作者不太靠谱又偶有洞见,理解为什么后来大家把《清明集》盘包浆了,因为一个案例理解不到位就对整个宋代妇女财产权理解有较大偏差。滋贺的“夫妻一体”的确未必千年皆准,宋代的宗祧与承继也不见得不可分离。民国法律我本来也不算太清楚,大理院解释、高等法院判决、初级法院三者之间都存在较大偏差,继承法适用新法还是旧法根据去世时间又争议极多,都在影响着寡妇、寡妾、女儿的权益,而即便法律一夕变革意图男女平等,父亲生前分家或遗嘱重男轻女一样毫无办法。有点感觉宋代法律史中对宋代女性个人产权关注几乎都是民国关注重点的直接迁移。04-28
  • Mr. Wrong
    打开一扇从来没考虑过的门,来到一个读之前没有半点了解的地方。啊,现在我理解了一些故事的另一面,为什么宋徽宗不找李师师,潘金莲被踢出门嫁给武大郎,李瓶儿带着财产能跟西门庆。里面一个历代诉讼案例,挺有趣,那是一个家庭,一个个人一生的故事。02-09
  • 一只咸鱼
    全书最值得关注和琢磨的地方就在于当民国立法者引入西方的司法程序、个人主义和男女平等后,新设立的法律制度与传统中国财产继承制的一系列冲突。传统的“同居共财”财产观被迫转向“个人所有财产权”,“分家、承祧”的继承方式也被立法者强行变更为“死后继承”的继承模式。然彼时的中国社会价值观尚崇尚子承父业、男尊女卑的价值观,这反倒导致许多男性利用制度变迁的空隙,进一步剥夺了女性的继承权、财产监督权和被扶养权,反而使她们失去了本应拥有的物质保障。走向男女平等和个人主义确实是历史的大潮流,但如何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制度更迭带来的社会成本,如何在践行理想的过程中更全面地考虑到更多人的利益,我想这应该是所有立法者共同的课题。08-04
  • 声音止痛剂
    现在习以为常的“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没想到经历了如此漫长的路。06-21
  • 这么近,那么远
    按需。“本书是研究从宋代至民国近千年间中国妇女财产继承权的专著。全书共九个部分:导言;第一章,宋代至清代女儿的继承权;第二章,宋代至清代寡妇的继承权;第三章,寡妇与民国初期的宗祧继承;第四章,民国民法中的财产继承;第五章,民国民法中寡妇的继承权;第六章,民国民法中女儿的继承权;第七章,帝制和民国时期妾的财产权利;结论。一般认为中国的财产继承是与妇女无关的,但在男子缺席的场合,妇女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又一直被忽视的问题。本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史研究的空白,对我国的妇女史研究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11-20
  • 黄丝蚁
    作为女性,要先给白凯教授鞠个躬。Jerome介绍这本书给我的时候,我差点吓到,960~1949,将近千年啊!作者从材料引用和论证逻辑上都无可挑剔,非常扎实。本书分析了帝制、民初到南京政府时期,女儿、寡妇和妾这三类女性财产权的变化。分家和承祧是帝制时期财产继承的两种方式。随着男女平等和个人财产权在民法典和司法得到落实,女性并没有因为男女平等的落实而得到更多权利。分家穿上“死前赠与”的合法外衣,往往剥夺女性继承财产的权利;承祧则演变为遗产继承,而剥夺了寡妇和寡妾的择嗣权、为未成年卑幼保管财产的权利等;离开夫家的寡媳和寡妾甚至无法获得抚养。一定要扣不足,那可能是民初和南京政府两段时间的案例仅仅来自北京的材料,稍显单薄。付海晏的书以鄂东地区的案例对此做了补充。04-10
  • 岚大爷本人。
    说到近千年来的女性财产权问题,还真不能不看这本。宋代的女性继承权问题理起来特别容易乱,这本说的很清楚了。而从中世过渡到近世中国,妇女权利明显是受到了社会环境和法律变化的影响,清代到民初到民法实施,寡妇,女儿,妾三种女性角色通过分家和承祧得到的继承权利亦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女性反而因为法律上的“男女平等”丧失了更多的权利。死前赠与,遗产继承都令女性无法有效的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可见立法的好意未必能达到实际的效用。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