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西瓜然
    私法上的发现,耶林“博物学方法”的典型运用,是其(改造后的)“法学建构技术”的成果之一,他1867年发现的罗马法上的“过错要素”有所关联。09-30
  • 三十
    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合同关系,正在发展中合同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否则合同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使缔约一方当事人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合同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所谓合同不成立、无效者,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简单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所生之损害。08-23
  • 翻译还可以,耶林的论述挺精彩10-05
  • 官山
    无契约致无合同法上义务,非侵犯绝对权、非故意致无阿奎利亚法上次义务,总而言之无责任——缔约过失。【确实牛逼06-20
  • 大萌萌
    "实质错误学说",有错误的一方对因其过失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不承担责任。主体没有能力,客体没有能力,合同意思不可靠(表示,合同本身)03-16
  • 秦散声
    耶林的思维怎么这么缜密啊,他的论说怎么这么严谨啊。19世纪德国的法学怎么这么牛逼啊。其实我还有很多地方没读明白。04-21
  • 如果要约人的过失可以凭借“利益-风险”这一因素较为容易地识别,那么在契约履行的过程中,未经约定的风险是否可以容易地与利益挂钩,从而被识别出应由哪方承担呢?02-20
  • 精武狼人
    耶林不愧为伟大的法学家,从社会现象中抽离、剥解出存在的法律漏洞,再从社会环境、法律体系等角度进行立法的必要性研究与分析、阐述,逻辑严谨、论证有力。值得学术性学习,对于司法实践中的法务工作者的批判精神也有着较好的教导作用。04-10
  • 我的强我的强
    不是罗马法的注脚,而是属于耶林的法学想象02-15
  • Lofi
    后人走得已经相当远了,对于利益种类的划分,极其对应利益而负有的义务的种类,以及债法各部门之间的交叉(特别是合同法吸纳侵权当中的安全注意义务而转化为先契约义务?)突破阿奎利亚之诉的框架,耶林的勇气和智性可都是值得钦佩的。以及我建议我自己先把国内当下的民法教材捞出来好好读读,没能力就别好高骛远。另外这翻译会说中国话么?02-08
  • 罗板扎
    重温大二时债法课上所受到的震撼。读者感受到本书绝妙的思辨和论证的前提是回到曾经的德国债法时期,那时的立法空白+明白过失不是一般的债发生的原因。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