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Jackie
    看這種跨領域的百科全書式的天才寫綜述,實在太爽了。與當時看韋伯的感知類似。在帅哥的陪伴下,看完了最后一章。在学校食堂记录这一刻。02-27
  • 岚大爷本人。
    第一部主要是对建构论和唯理主义者的批判。在解读法律时强调自组织中的形成,以“发现”代替“制订”,亦即把法律的制订与修正作为一个动态的规则的自我调整的过程。这种看法其实是对休谟的继承,更多关注法律的系统功能而不考虑具体的后果。每段抽出来都很有道理但放在一起看就是“道理我都懂但是鸽子为什么这么大”。事实上这种强调法律者对法律的调整也是种回归式的波动,但是照这种试错的模式并未对试错的边界进行规范所以从蝴蝶效应出发其实非常可怕。02-23
  • easternsun
    哈耶克对自由主义的向往缺乏对权谋和政治的尊重。12-04
  • rena!exander
    2011-02-07:精读第五章《内部规则:自由的法律》,诉讼经济学课程,关于法官在法律经济分析中的作用。02-08
  • abcdxjs
    這第一卷網上都沒賣了呀!那麼稀缺呀!只能借圖書館的,以後能買到的話再細讀一遍!這一本不太適合想瞭解他思想的入門讀者。哈耶克對“自生自發的秩序”真是不厭其煩地強調·!09-04
  • 人无再少年
    看得头昏眼花,基本上什么也没记住,这样也挺好。因为,我现在是奥黑……02-08
  • 小p
    正面的论述在理论上似乎是成立,但非常可疑的一点是,纯粹的“自生自发”的法律是否真的存在。哈耶克以英国普通法作为“自生自发”的法律的例子,但问题是,哈耶克所想象的英国普通法历史本身是一个“神话”,而不是真实发生的历史。真实的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历史中,“组织”和“自生自发的秩序”两种因素彻底搅作一团。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理想型和历史上所有真实的法律史都不匹配,那这种理想型的理论意义又有多大呢?01-08
  • momo
    我国最高法在2008年的时候提出了这样一个口号“为大局服务、为人民法制”。从表面看看似没有哪里不对,非常政治正确。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什么叫“为大局服务”?大多数人认为这个人该剐了就必须把这个人马上凌迟?还有,根据我国地广人多的国情“大多数”又是怎么统计出来的?。反过来看,这个概念后面牵扯的核心词汇是“国家”,而国家是什么,政治术语上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么解释好像通了,麻痹的,我真是个人才,跟黄二差不多了!05-20
  • sardine
    读完这个,想到邓正来先生。似是有周年了,一路走好。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