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颤颤桑
    法律表达与实践的差异,根源完全在于儒家理想与实际的距离。赞“实用道德主义”。;另,中国哪里还能见到土生土长的有理智的法学家呢。05-26
  • D-High
    后三章的思想性极强,勉强看懂了,认识到对制度的批判的肤浅了。将表达与实践的矛盾理解作非此即彼的对立容易走向虚无,构建多元的模型是正途05-12
  • 沐青
    這本真的有這麼好嗎?趕腳還是有點結論主導了論據。官方文件作為研究素材的局限性已受到批評鳥。04-19
  • 黄丝蚁
    新三书第一本,他很好地回答了4个问题:对清代法律实践中是否有理性?清代法律实践是否像官方表述那样不关心细事?善良的平民是否不涉及民事诉讼?州县官是扮演教谕式调解者还是依据律例审判的低级官僚?第三领域的提法我认为没有说服力,民间调解和民间调判的区分有些勉强,但还是提醒注意民间调判的普遍性。04-22
  • ECALPAL
    读了黄先生的三本专著,且不论其结论在我目前的知识结构看来是否正确,只说他在论述时强调的方法和分析思路,简直让人叹服。深受启发。03-10
  • 坐忘
    摆事实,讲道理,语句不通是硬伤。三星半。09-20
  • fka EyeCU
    寒假安心地看了几本早该看的书,这才真切地意识到自己的ws其实是在前人的基础上倒退了......毕论改吧02-20
  • 伯樵·阿苏勒
    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对细事这个概念的处理(可以参见Matthew Sommer的批评)和对档案的定性。档案本身其实也可以被看做是一种为了应付上级和践行儒家理念的理想化的表达,鉴于书中大部分案例都成功地遵循了这两点,档案中的表达与实践如何弥合,还有待考察。但是瑕不掩瑜,妙处甚多,可惜没有很好地develop,不过倒是留下了很多有趣的题目;对于Weber的探讨与中国现实的结合尤为精彩。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