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芃狐
    1、P19,“傅立叶的三种冲动”对应着的三种译法,因为找不到特别合适的译名,故译者是根据法文的发音进行的音译。2、P57,Paul of Tarsus译成“大数的保罗”,译者似乎使用了圣经中的通用译名。3、P96,formulated law确实可以译成“制定法”,但倘若在此处译成“制定法”,可能限缩了该英文本身的意思,因为formulated law还可能指法律人、法学家自行根据裁判规范创制的法。04-26
  • 风大、可稍息否
    书当然是一本好书,但是没有一定的知识基础以及对法律的理解是读不懂的,本人水平有限,没有完全读懂10-10
  • 炼狱纪_
    阅读门槛比想象的高很多,德国法学是建立在哲学基础上的10-23
  • anagkazo
    补记,寒假看的。简练的理论流派梳理。翻译属实不敢恭维。12-08
  • 恒星の恒心
    全书概览了当时古今法学思潮,最后走向了新康德主义05-09
  • 异托邦
    主要是施塔姆勒对其时法学的各个思潮的批判,施塔姆勒认为这些思潮都未能把握住关键问题,主要是法的概念与理念的区分,形式与治疗的区分。翻译比较有特点,尽管译者在译后序里面对书名翻译为趋势而非主要思潮作了简单说明,但是还是令人费解。06-15
  • Julia
    总体读着挺通顺的,但为什么一些专有名词翻译得那么别扭呢?比如P19,傅立叶的三种冲动:cabaliste卡巴利斯特,papillone巴比隆,composite孔崩希特。EXM???P57,Paul of Tarsus大数的保罗。这是音译?P96,formulated law为什么不直接翻译成“制定法”而是“严密表述的法”?……(查了查字典和网页也没找到确切的译法,不敢肯定翻译有误,只能说凭感觉,好像不大对。。。)01-02
  • 饿师兄
    1.关于形式与质料的区分,这并非一种法理论,而是一种哲学理论,一种关于方法论的观点。一种观念内容,它是由形式和质料组成的,形式是统理的方法、在先的逻辑;质料是思想内涵。任何思想内涵均无法脱离形式而独立存在,相反,思想内涵想要具有意义,必然须依赖于形式。形式可以脱离思想内涵而单独讨论。2.形式又区分为了附条件的形式和纯粹形式。像“狗”这样的概念就是附条件的形式,一切看得见、摸得着的要素均属此类;而关于人类的知识和意志,均属纯粹行使。(这部分我无法理解)3.关于法的概念与法的理念。法的概念与法的理念,均是形式。法的思想内涵在不同的时代下具有不同的实定要素和经验要素,这是知觉的、心理学的;欲对这些思想内涵加以认识和表达,就需要法的概念与法的理念这种纯粹形式加以统理。……看书评吧11-12
  • Darlene
    看的是张季忻的译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版本。总而言之,言而总之,对于我一个经济系的学生来说,太难懂了,而且还有点民国白话文的痕迹,夹杂着丢丢文言文,每每读不顺时,要咬牙断字。虽然书本挺薄的,但要读懂却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了。01-19
  • 桃始笑
    名著导读的老师说,想在研一阶段摧毁学生的学习兴趣,只需要两本书,一是《正义论》,再者《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上述言论忽略了一个大背景,在市场上多数“法学名著”中,多数翻译极差,学生苦于重句套重句,甚至莫名其妙的混合语种标点符号用法,连基本的通顺都成问题。长此以往,莫说和大家交流,得有的是"易被摧毁的学术兴趣"。这本《现代法学的根本趋势》,就是典型的翻译极差啊。译者不妨自己重读。09-21
  • LD·J·Savilin
    翻译随页数增加而变差,随智识逐渐绵密而模糊,到了后面几章完全是在被翻译折磨。07-15
  • 恐龙抗狼
    本书主要采用历史梳理的方式,从德意志继受罗马法开始探讨了法学史,其实是施塔姆勒批评不同的法学流派都未能把握法哲学核心问题的展开,施塔姆勒区分了“法律的概念”与“法律的理念”,认为太多的法学理论和思想家从方法上就没有注意到此。另一方面,经验材料整理式的方法也不能帮助阐明法律的概念。作者批判了卢梭、历史法学、自由法运动、经验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等,也批评康德并没有坚持康德自己的哲学在法学的应用,力主沿着批判哲学的思路为法哲学提供可靠的方法,所谓批判的法理论。方法核心特点有两条,一是区分形式和质料,二是区分概念和理念。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