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寺庙伙夫
    读了一天,凌晨四点才读完,高手过招,叹为观止。见识了方流芳教授的功力,以后的读物可以加上方老师的了,苏永钦教授就不多说了。03-17
  • chunzidashi7
    当时想买苏永钦独著《寻找新民法》,误购此书,好在内容不错。05-17
  • π
    “衡平正义实际上是法外开恩,能够软化成文法的僵硬,但是衡平正义的成本对于个人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里面方老师对台湾司法院242号解释的分析让人感动。 方老师和苏老师高手过招,在法学,经济,社会,历史领域游走自如,让人大呼过瘾。01-15
  • Diend
    看完之后,极为震撼,在民法典已经实施的今天,两位的对话中的问题和担忧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方老师的见解和苏老师的见解,都发人深思。遗憾的是,感觉方老师的发言内容过多,导致苏永钦老师都没有说太多东。特别是朱老师最后提到的关于物权一些理论的对抗式论辩的设想,都没有实现,遗憾至极,希望将来能够弥补一下。08-09
  • Bravo
    我们真的需要民法典吗11-13
  • 席耳洛
    虽然作为律师可能更多得考虑实然状态,但是在民法典大行其道的情况下,方老师的观点倒更是突出了“学术的意义不在于全面的有用,而在于片面的深刻”。稍微有些研究的法律人,可能都会感觉到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些奇怪的地方,而我们很清楚这些就是因为继受了德国的那一套体系,有时候就把这套(也是根据经验归纳的)体系当成客观真理对待。但凡有什么新鲜的制度,先往德国的体系里套一套,水几篇论文,提出反对意见,非要跟着人家的步伐走——人无我就不能有了?就这还怎么“走出中国法律的失语状态”?03-29
  • 荒野大嫖客
    有点失望。感觉不像对话,多数时间只能算是在自说自话。05-28
  • 妙法决诉疑
    从大学开始,我接受的法教义学教育就是,我们要有民法典,可我们为什么要有民法典?就因为德国有、法国有、日本有、台湾有吗?方老师的观点非常深刻而引人深思。12-02
  • 风筝
    “法官造法”一节:回归常理与本分,法院的本职工作就是审判,其不应该脱离具体情景去解释法律(出台司法解释)。法院履行审判职能,其功能有三:(1)启动法律;(2)按照三段论式的推理给当事人一个说法;(3)形成先例,避免重复劳动,同时给当事人带来稳定预期。此处的“先例”并非普通法上的“遵循先例”制度,而是一种应当得到普遍遵守和落实的先例理念。03-23
  • 我的强我的强
    缺乏独立且受尊敬、信任的法官,忠于权威,法典化道路也要为特别法实验室留出空间。(好奇这些先进的思考多少会落于纸上)02-08
  • Libre
    两位老师都是大开大合,博古通今。另,纪念方老师。阅读是对作者最大的尊重和悼念。01-24
  • yiksingtsui
    苏永钦说了七八百遍了,要素整理的民法典没有任何意义,体系才是最重要的,可惜。04-02
  • 小朋友
    致广大而尽精微。关于法人的评判,可参见:方流芳,《“法人”进入当代中国法律,意义何在?》,载中国法律评论。PS:看到苏老师谈到文法和语言的比喻时,特高兴,原来法学大家也这么用。借用一段杨小凯教授的话,“我自己推导出戈森第二定律、层级理论、纳什议价模型以及劳动分工理论。我以为这些都是自己的伟大发现,但当我能看到更多书时,才发现这些思想早就被西方经济学家发展成数学模型。不过,可庆幸的是,这些是自己想出来的东西,“英雄所见略同”,我也是英雄之一了!”07-01
  • 三十
    原来苏永钦老师有同名专著出版05-20
  • 汉堡增肌又减脂
    尽管很多观点不是第一次看到,但在民法典出台前夕,这样认真的思考还是太珍贵了。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