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缺月看将落
    雷磊老师翻译的所有书都值得一读。就其本身内容,确实批判有余建构不足,对传统方法论的反思和诠释学的运用在现在看并不新奇。等置理论虽然说明了类比的地位,但还是无法完全填补上应然与实然的空隙,也许这个的问题将一直困扰我们。05-25
  • WhVild
    传统法律解释路径下,同样需要追问解释的合理性。等置路径的意义,更多地不在于思维方式的革命,而在于对思维过程的非理性因素的明晰。12-10
  • Ainy
    因为课题研究的需要,在SUN图书馆借了这本外表似乎是法律程序的书籍。但是,作者和译者,你们确定这本书和法律有关吗?呜呜呜,这完全是一个哲学家写的高等数学教材嘛!臣妾看不懂呀!03-23
  • 404404ccc
    理性地算计非理性要素,这就触及到了诠释学。诠释学本身不是非理性的,它只是想照亮不理性或不完全是理性的过程。而法感与诠释学正好相关,这一点很早以前就被拉德布鲁赫认识到了:“先是法感预见到了结果,嗣后制定法才给出了理由与界限。”1932年,他又添加上了这样的话:“法感要求有这么一种灵活的精神,它使得可能在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之间来回转换。”人们没法说得比这更好的了。法感是一种把握正确的前理解的技艺。“幻想比知识更重要。”前理解是法律发现中人的因素,它无法提供比这更高度发达的技术了。前理解使得有可能借助于法律获取程序的循环性达致正确性。前理解与法感(两者彼此关联)在结构上是一种设证推论。两者都以结果为出发点。我们要澄清这个结构,而不是让它隐藏在判决理由的背后。10-24
  • 杨乂Yarin
    演绎逻辑、形式逻辑不能解决一切现实问题,制定法也非真理,需要填补漏洞。运用形式逻辑、归纳、设证、类比,全面寻找法律规范,并续造规则,延续法律生命。演绎;R-F-E,归纳:F-E-R,设证E-R-F,类比:F1-R-E107-19
  • Petrichor
    等置模式的想法非常深刻,法的适用不再是演绎,而是设证、归纳、类比、演绎的综合,其核心为类比。故法律逻辑的研究必然转向对类推结构的研究。02-25
  • 萧士达高维契
    考夫曼《法律哲学》中相关章节的扩写。相当好。06-04
  • 木子李
    非常精彩的巨匠小书,关注法律命题的真值条件,类比推理。值得再一次好好梳理。03-21
  • AZUKI七
    关于类比的论证极为精彩。不仅人作为主体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存在理性不及,社会关系本身也难以被精确把握,逻辑对规范关系的意义无法超过其作为形式工具本身的价值。03-13
  • 琢玉人
    不愧为巨匠小书,雷磊的翻译也不错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