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道阻且长
    汪老师是社科院民法博士毕业,也算师出名门。但是就本书内容而言,翻译属实有些拉胯,赘述太多,部分内容不知所云03-17
  • 青青子衿
    简洁而又纯粹的理论建构,以诉因主导的侵权法并不是侵权法区别于合同、信托及衡平之法的意旨所在,而作者以受保护利益、受制裁行为和制裁建构的内在体系结构却为我们打开了认识侵权合同信托的另一扇窗。02-23
  • 饿师兄
    1.尝试将英美法上以不同侵权行为为脉络组织起来的侵权法“体系“进行重构,在作者看来这种传统结构太过于”程式化“和”形式化“,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有害于相同利益相同加害行为相同救济的平等性。2.作者重构的结构是:受保护利益、受制裁行为和制裁措施(救济措施)。3.在作者看来,侵权法是一个个人行为责任的伦理归责和原则体系。在比较法上如法国法仅有一个条款规定侵权行为和责任。就是这种思想的例证。4.在这里似乎观察到了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的相互学习,毫无疑问大陆法系就是以极度抽象的方式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也可以观察得到作者的体系化程度相比于大陆法系的教科书是比较简单的。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是以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一起规定、相辅相成的,这个做法似乎很少见,在这种立法结构下,侵权法的问题也具有特殊性,值得注意。06-18
  • 伊卡洛斯
    只有将侵权法的功能和作用也考虑在内,将侵权法视为一系列个人责任的伦理规则和原则的意义和价值才能被正确理解。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