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Tuhsi
    法律人筑牢智力训练基本功的必读书物之一、深入浅出、平易朴实。03-25
  • 对于法律共同体及其合法性的论述打开了格局。09-06
  • 1.法律是法官在证明其判决正当性时所运用的判例、规则、原则和政策的集合,法律推理是法律争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不应该陷于形式主义与怀疑主义的窠臼之中,而应注意法律行为者的观点、并考量法律推理在其被具体使用的真实场合中的作用。2.类比推理是普通法的特征,而演绎推理则是制定法的特征。但两者可以互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其特征。普通法规则可以用于演绎的形式,用以表达结论以及识别法律争点。类比推理同样可以用来帮助解释和适用制定法规则。3.类比推理要求: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基点或判例;在判例和一个问题案件间识别事实上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及判断是事实上的相同点还是不同点更为重要,并因此决定是依照判例还是区别判例。演绎推理要求:识别一个权威性的大前提;明确表述一个真实的小前提;以及推出一个可靠的结论。09-28
  • 8号宿舍244
    一位美国老师给本科生写的法律和法律推理导论的书籍,仅此而已。对德沃金式的法律观念不是很喜欢。部分翻译不太好,如practice,legitimacy翻译成习惯、合法性。03-26
  • 果味儿vc
    挤课余时间阅读。从全书中我看到最多的是真诚,作者并没有因为内容基本选择进行浮皮潦草的介绍。反而,章节间逻辑清晰,环环相扣。伯顿从案件与规则的关系出发,首先界定了类比推理与法律推理分别何为,又结合具体类型的案件探讨两种推理方式的关系。接着点出进行法律推理最重要的是理由与目的,最为适宜的裁判模式则是处于形式主义与怀疑主义之间的惯例主义,而惯例主义所依托的就是法律共同体在实践中形成的共识。最后,作者探讨了法官视角与律师视角的区别,并以合法性作为落点对全书进行了相对哲学化的总结。原文出版于1995年,译著出版于1998年,短短三年时间就完成了本书高质量的翻译与出版,并且成为裁判理论研究不能被绕过的著作,实属不易~04-24
  • 伊卡洛斯
    对法律实践而言,最大的危险来自想当然。 没有什么不证自明,没有什么理所当然。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