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吞风吻雨葬落日
    正在读,自己理论基础比较差,不容易懂。12-24
  • Delphinidae
    晕晕晕晕晕。没认真看,先马住。民法真伤脑细胞。12-02
  • 相与步于中庭
    当年读的时候囫囵吞枣,现在仔细读来,真是一本神书啊。11-17
  • 青青子衿
    基本已涵括法律行为之全部,一些内容直至当下仍在被引用。03-30
  • 三十
    “法律行为”为传统民法术语,董安生老师在正文中亦从之,唯将本书命名为“民事法律行为”,许是为顺应当时学界通说而作出妥协。“民事法律行为”之所以能取代“法律行为”煊赫一时,是因为“民事法律行为”一方面通过“民事”二字划定行为所属法域,另一方面又通过“法律”二字界定合法性特征,从而解决了合法法律行为无效的“矛盾”。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法律行为”只适用于民法领域,其他部门法,如刑法上有“犯罪行为”,行政法上有“行政行为”,均无“法律行为”一说,在“法律行为”前添加“民事”作限定语,纯属画蛇添足;其次,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也必然导致民法一般规则与特别法具体规则之间的矛盾。07-14
  • sa_0_sa
    对观点、语句的大量引用强悍倒了令人吃惊的地步,整个考据的铺盖面之广可以看出作者对此文的用心之深,又或者是其原就学识渊博。此书因其地位,必读。但是,因为不是一口气吃下来的,看得很晕。。书不厚,然而我消化得很艰辛。。。终于明白老师说的:”不一定要看懂什么,主要是看人家怎么去思考就行了”的意思。不得不内牛满面地说:老师你好体贴~05-17
  • 小豌豆
    历史印迹浓厚,花了很大的篇幅分析“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适法行为”“违法行为”云云,在民法典颁布之后略显过时;另外,对物权行为持批评态度。相较于当下愈发精致的教义学分析,本书略显粗糙,但是摆在90年代初可谓石破天惊。(另:求求你们了给点案例吧……)12-09
  • xxxxwulala
    佟老师最聪明学生的著作。09-27
  • 古丽妹妹
    强悍的体系思维,二十年前的书现在还能用04-02
  • octopuso0O
    P88 法律行为 事实行为和违法行为的逻辑关系 10-19
  • 温柔两刀
    05年读的。笔记留存。07-12
  • 顾聿瑾
    记不得去年是谁和我说的了,许多商法老师当年的博士论文都是写的民法主题。就像我之前一直纳闷的,商法的专业性和实践性那么强,大多数的学生都鲜有接触实务,也少有经济学基础,怎么去研究商法呢?现在谁开个会都张口闭口就是注册制改革,听都挺烦了……但如果以后还有机会,我十分愿意工作后再去读个商法的博士……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