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瓣评论

  • Blade King
    可允许性/意义,意义-谴责09-13
  • 蟥阿螞
    像是一个大部头著作的补充附录。核心观点:没有一个单一的解释能够像双重效应学说被希望的那样,适用于所有情形。一种行为的可允许性及其对于行为主体和他人所具有的意义——行为主体愿意根据他/她所给出的理由而行动的意义——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之处,可允许性总体上不取决于理由,意义则取决于,且许多可允许性取决于理由的情形其实是可允许性取决于意义。一个行为是把人当作目的或手段,取决于这一主体如此对待这个人所依据的理由。以及一个不预设自由意志的道德谴责观:谴责行为就是通过该行为表明一些与行为者有关的事情which伤害了与别人的关系;同时也以一种能够反映这种伤害的方式来理解这段关系。区分原则的批判性使用与慎议性使用02-09
  • 项平
    应该先读这本再读Nagel的,虽然感觉Scanlon比他还无聊得多。倒是对扎小人这个很法律人类学的例子有兴趣:我们如何想象一个全知者?换个语境,我们怎么给一位先知量刑(或AI,先知或AI的意图是什么)?这问题各种版本似乎已是许多文本的母题。进而,如何讨论集体的意图(先知们,AI们),怎样谴责集体?Scanlon认为重点在于作制度性决定的程序,个人觉得实在似是而非,也没讨论应该很有趣的集体和Moral outcome luck的关系。到compatibilist这里,“形而上学的精确性要求”真的太玄乎了,特别是还要落到relationship-based的责任上去讨论desert-based的“评价”(并且什么是评价,情感主义和他所说的“严肃性”有何区别,情感可以是理由么),这咋一步到位。04-11